【判决结果】
永州两名男子用电网打野猪赚钱补贴家用,合伙在玉米地里私设电网捕杀野猪,不料却将一位村民电伤。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庚有期徒刑4年,缓期5年;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案情回放】
2015年9月一天,蒋某庚、陈某刚准备在罗川屋村杉木山用电打野猪。蒋某庚从东安县买来了细铁丝做电线,之后他与陈某刚在同村村民的玉米地里架设电网。9月11 日21时许,蒋某庚将已经架好的电线通上照明电源准备打野猪。23时许,村民曹某生路过该玉米地时听见有响声,于是停下摩托车走到玉米地里去查看,其右腿碰到已经接通的电线,当即被电弧击倒,致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救治受害人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龙智林法官认为,蒋某庚、陈某刚以狩猎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非法架设电网,不慎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
采用拉电网、投毒、设陷阱等违法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此外,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对有滥杀野猪行为的人,相关部门将会视数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