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10日讯(通讯员 魏海艳)涨水了,所养之鱼跑到他人田中,看见他人打捞自家池塘跑出的鱼,道县男子蒋某又气又急,持刀将他人砍成轻微伤。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015.5元。
因为长期下雨池塘涨水,蒋某承包的池塘里的鱼跑到同村王某的责任田里。2015年8月17日晚,王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打捞蒋某鱼塘里跑出来的鱼,被正在守夜的蒋某发现,双方发生争吵,蒋某遂拿出一把砍刀,将王某的手臂砍成轻微伤。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医药费3226.48元。因蒋某不愿意赔偿,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65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蒋某砍伤王某手臂致轻微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王某在责任田里打捞蒋某池塘跑出的鱼,也应承担一定的起因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魏海艳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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