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23日讯(通讯员 于杨宁 邓元元)一组人马,分工合作,专门以“碰瓷”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以敲诈勒索获利。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王志辉、杨勇、沈建、聂春雷、钟山易犯敲诈勒索罪案作出判决,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并分别被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2015年6月,王志辉找到杨勇商量出去搞点事,即用汽车“碰瓷”,由王志辉租赁车辆、准备假车牌并扮演“伤者”,杨勇与另外的人负责扶“伤者”并谈价格。2015年6月19日,王志辉与杨勇、沈建驾驶一辆黄色东风日产骐达轿车在祁阳县黎家坪镇322国道上与一辆湘D牌照的面包车搞了一次“碰瓷”,敲诈得款10000元,杨勇与沈建各分得2000元,王志辉得6000元。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五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在祁阳县境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王志辉参与共同敲诈勒索9次,敲诈他人现金14140元;杨勇参与共同敲诈勒索3次,敲诈他人现金11340元;聂春雷参与共同敲诈勒索5次,敲诈他人现金4140元;沈建参与共同敲诈勒索1次,敲诈他人现金10000元;钟山易参与共同敲诈勒索3次,敲诈他人现金共2800元。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于杨宁 邓元元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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