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月4日讯(通讯员 欧如岚 潘彦军 刘勇)被告人黄某某年逾七十,雷某系聋哑人,两人为谋财合伙偷手机,日前被宁远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雷某经商量后窜至宁远县文庙照相馆旁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手机专营店,由被告人雷某持大钳剪开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手机店大门的锁栓,由被告人黄某某潜入手机店内偷走二十台全新手机。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17台手机,被告人雷某分得3台手机。经鉴定,被盗的20台手机的市场价值人民币5831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014年10月、2016年4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雷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其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盗窃的手机已被追缴,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欧如岚 潘彦军 刘勇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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