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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讨要“分手费” 致人轻伤获缓刑

  红网永州站2月27日讯(通讯员 欧如岚 潘彦军)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得知亲属谭某某与被害人包某某在商谈分手赔偿费的事情,其闻讯赶到后,将包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包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欧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己主动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欧如岚 潘彦军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7/02/27/205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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