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5月3日讯(通讯员 崔仲茂 廖月安)没有履约能力,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20万元合同保证金,且拒不退还,最终受到刑法的惩处。日前,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以道县岚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一份发包方为永州市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为王某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南路金旺小区东海机动车配电厂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王某,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半月开工,王某向周某支付了20万元的合同信用金。合同签订后,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被害人多次追讨信用金被告人周某拒不退还并离开道县,更换手机号码。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被道县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信用金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被害人王某20万元合同保证金,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信用保证金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崔仲茂 廖月安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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