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5月30日讯交了全款买了房,却发现房子被卖家抵给了他人。买家在与卖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卖家诉至法院。近日,永州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协议有效,卖方需在法定期限内将房子交给买方。
2012年10月,永州新田县的郑先生与周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郑先生购买周先生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屋。合同签订后,郑先生如约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周先生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交房。郑先生得知,因周先生和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周先生遂将房子抵给债主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先生与原告郑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郑先生已按协议付清全部房款,周先生亦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此外,被告周先生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不应以一房二主来抵债,应另行妥善解决。据此,判决被告周先生将该房屋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原告。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鸿伟 通讯员 刘芳 邓小华)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刘鸿伟 刘芳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