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6月13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宁远县清水桥镇吾塘岭2组后山菜地里有野猪出没,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到清水桥镇吾塘岭2组后山菜地附近,安装电网电野猪。在安装电网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捆吓唬野猪的红编织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帮忙安装电网的电线丝。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安装电网后,沒有安装任何安全类的警示牌。2016年9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去自家后山做农活的路上,被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架设电野猪的电网电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等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潘彦军 席秋冰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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