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23日讯(通讯员 王健安 赵旭辉)房屋漏水、裂口、空鼓等问题,成为近年来购房者投诉较多的方面。与之相伴随的常常是开发商的不理会或拖沓推责,此类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维权无法言说的痛。冷水滩区消费者委员会近日成功调处一起因商品房漏水造成电器损坏而引发的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0元,这起拖延了两年之久的“渗漏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3年2月在冷水滩区某房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于2015年6月装修入住,入住后不久发现楼上房屋的下水道不畅顺着墙壁渗水至楼下,导致张先生所住的房屋电器因渗漏损坏,木地板鼓起。两年来,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派人对漏水处进行维修,漏水处已基本修复。然而双方就漏水造成的内部装修损害赔偿金额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张先生无奈之下,于2017年7月13日来到冷水滩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希望问题得到尽快解决。
接到投诉后,冷水滩区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张先生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并联系开发商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因房屋漏水,导致家用电器损坏,木地板鼓起,消费者已自行派人进行了维修恢复,于是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赔偿材料费、人工费、误工费等合计9000元,而房地产公司对赔偿要求“赐皮球”。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细致耐心地多次沟通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6000元。8月20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消委点评: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担责。根据2000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开发商应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渗漏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消委提醒,若对工程质量或开发建设单位的保修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反映。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王健安 赵旭辉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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