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17日讯(通讯员 成源洁)近日,冷水滩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八岁的原告郭某向法院起诉其父亲郭某甲,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郭某的母亲向某与被告郭某甲于2007年6月相识,于2008年3月确立同居关系,于2009年1月8日生育女儿郭某。双方同居时,被告答应马上与向某结婚,但被告一直不履行承若。后来原告母亲向某才知道被告已结婚。双方为此经常争吵,感情破裂,被告近半年来不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甲与向某于2007年6月相识,于2008年3月确立同居关系,于2009年2月2日生育女儿即原告郭某。2016年5月,被告郭某甲与向某终止了同居关系,原告郭某随母亲向某生活。向某与被告郭某甲为原告郭某的抚养费发生纠纷,原告郭某遂起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甲与向某系同居关系,生育女儿郭某。被告郭某甲与向某终止了同居关系,原告郭某随母亲向某生活,被告郭某甲应承担原告郭某的相应抚养费。故判处原告郭某随母亲向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郭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原告郭某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郭某的医疗费、教育费的5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向某与郭某甲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法律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成源洁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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