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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红网时刻1月4日讯(通讯员 温小林 邓美琴)日前,新田县印发了《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新田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决定自2018年1月16日起,除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在私人院内摆设灵堂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外,在县城区规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新田县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在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目的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营造舒适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

  为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新田县专门成立了禁燃领导小组并在城管执法局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管理工作,两办督查室负责考核考评,县公安局负责县政府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城区行政执法单位良好的执法环境,还就宣传、财政、安监、民政、食药工商质监、环保、交通、教育、法制、房产、消防、供销等部门“禁燃”工作相关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操作,促进禁燃工作取得实效,新田县规定了具体的“禁燃”范围,并制定了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宣传、公安、财政、安监、民政、食药工商质监、环保、交通、教育、城管、法制、消防、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新田县公布了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城管服务热线,要求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温小林 邓美琴

编辑:周文君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8/01/04/1893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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