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4月28日讯(通讯员 田军 黄昌盛)近日,中共蓝山县委、蓝山县人民政府出台《蓝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蓝山县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县45个部门划分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责任,并明确了追责情形、问责调查和问责方式等。
《蓝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机构、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责任,对县委工作机构、县政府工作机构、县纪检监察机构、县法院、检察院、中央和省市驻蓝单位等45个部门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行了划分。
《蓝山县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将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较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问责情形包括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有两项连续两年下降,或有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以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六种情形。
“一规定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蓝山县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加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田军 黄昌盛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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