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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

公告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全市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最低应税所得率。

  二、制定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出台全国税务系统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

  三、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的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管辖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企业账务不健全,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最低应税所得率为3%,批发和零售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4%,制造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5%,交通运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7%,建筑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8%,饮食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8%,娱乐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1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12%(市区)、10%(县城、乡镇及其他地区),其他业最低应税所得率为10%,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五、《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来源:红网永州站

编辑:陈小婷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8/07/06/180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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