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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法院公布三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永州9月5日讯(零陵分站记者 白雪 通讯员 沈超)近日,零陵区法院召开以“打击拒执罪”为主题的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今年以来打击拒执犯罪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活动开展情况,并公布了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表明了零陵区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通报了典型的形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诫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案例一:唐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刘某与唐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零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唐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息364500元。被告人唐某云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零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唐某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告人唐某云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拒不申报个人所有财产,法院先后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2017年8月16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拍卖被告人唐某云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号门面房产,法院先后两次向唐某云发出责令迁出房屋通知书,但其仍拒不迁出房屋。法院再次对被告人唐某云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后,唐某云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唐某云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下,其以种种理由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零陵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据此依法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王某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高某某与王某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1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石给付高某某借款本金49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石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石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12月4日,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人王某石名下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

因被告人王某石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和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石分别被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1日,法院下达责令王某是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石限期将雷克萨斯牌小车交付至法院,王某石拒绝交出车辆。其后,王某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变卖财产等积极对抗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样,被执行人逃避申报财产义务等消极行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报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石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法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被执行人漠视财产报告制度,蔑视法律权威,通过拒执犯罪的打击,起到了良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案例三: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黄某与曾某华、唐某明、邓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限期给付拖欠曾某华的运费28800元、限期给付拖欠唐某明的运费25395元、限期给付拖欠邓某军的运费122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三份民事判决书相关义务。三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2018年2月26日法院向被告人黄某送达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与其父黄某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州市某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900万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90%)转移给黄某发,并于同日向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零陵分局提交了变更登记的申请,该局准予变更登记,致使本院判决无法执行。

其后,黄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反而通过转移股权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黄某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白雪 沈超

编辑:陈小婷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8/09/06/45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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