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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一自来水公司滥收滞纳金被罚13万元

红网时刻10月11日讯(通讯员 黄绍辉)10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对某自水公司强行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州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他们到某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该公司以交费超过日期为由向消费者收取300元滞纳金。对于自来水公司收取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消费者的滞纳金行为,2014年国家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原“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予以删除,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04年12月1日以后,自来水公司就不能向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消费者收取滞纳金。永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公司非法向消费者收取滞纳金情况属实,且总额达到20余万元。

某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永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某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收取消费者滞纳金的违法行为,将已收消费者的滞纳金如实退还,并对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黄绍辉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8/10/12/60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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