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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失职终身追责 永州在全省率先出台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12月13日,永州市在全省各市州率先制定实施《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保护管理责任,确保湘江源头“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办法》共10条,明确河长制工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办法》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5种: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党组改组、解散。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7种: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党纪政纪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两种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永州市创新河长制管理模式,在全省率先推行政府河长与民间河长“双河长制”,2017年被省政府评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市”。(记者 欧春涛 通讯员 严万达)

来源:永州日报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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