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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丨廖荣良:推行双河长制 实现河湖“长治”

基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每条河流都要有河长”的要求,湖南现已实现在全省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目标。如何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实现河湖“长治”?永州市在我省率先推行并已向全省推广的“官方河长+民间河长”双河长制度,提供了一条实现河湖“长治”的路径。

在以往的河长制中,“官方河长”往往身兼数职,引入“民间河长”能分担“官方河长”压力,从完全依靠政府治理河湖转向倡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从我省各地推广实践来看,实行双河长制须重视处理好三组关系——

一是“民间河长”与“官方河长”要形成密切互动、信任支持的关系。“官方河长”是治河的主导者、责任人,“民间河长”是治河的信息员、监督员、宣传员,“民间河长”要“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监督不替代”,做好“官方河长”的得力助手;“官方河长”要敢于信任、支持和授权,充分利用“民间河长”的优势,有效降低河湖监督管理成本。

二是“民间河长”与监督对象(特别是涉水企业)要形成相互理解、鞭驽策蹇的关系。涉水企业是河湖环境的主要影响者,也是“民间河长”的重点监督对象,“民间河长”的取证举报可倒逼排污企业改善生产工艺、严格污染治理。一方面应注重对“民间河长”各类举报的宣传管理,另一方面应使企业充分理解环保巡查监督有利于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是“民间河长”要成为环保社团、社会公众的力量纽带和信息桥梁。与以往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更多依靠上访、举报、求助媒体等方式推进不同,“民间河长”通过公开招募产生,应建立更广泛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其成为联结公众力量的纽带。

因为存在过度依赖志愿服务,人员和经费不足,“民间河长”专业能力不匹配、主要依靠劝导方式护水常遭遇阻力等问题和困难,“双河长制”有待在进一步推广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模式,以促进双河长优势互补、融合运行,实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目标——

构建“官方”+“民间”河长共建机制,提升治水兴水管水能力。一是机构共建。应推动建立委员会、行动中心等“民间河长”的实体机构,强化“民间河长”的归属感。“民间河长”亦可采取市、县、乡分级模式,村级河长可与官方、民间两者合一。二是队伍共建。通过官方渠道招募、聘任确认“民间河长”身份,积极开办“民间河长”能力建设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民间河长”一定经费支持。三是阵地共建。应建立共同办公机制,对重要的“民间河长”实体机构配置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设备;建立共同宣传推介机制,促进“民间河长”参与各类宣传方案的规划设计与活动实施。

构建“官方”+“民间”河长共治机制,形成协同发力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明晰的责任管理机制。明确“民间河长”以社会监督人身份参与河道治理,协助“官方河长”开展治水监督工作,促进建立常态化双河长合作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联合督查机制。二是优化多主体共同参与流程。建立清单制定、分解、销号的问题处理流程,明确“官方”和“民间”河长的工作重点,促进两者职能互补,拓展问题处理流程中公众参与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实现社会公众监督评价。三是探索双向介入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将“民间河长”纳入各级政府河长制工作考核,完善“民间河长”介入“官方河长”监督考核机制。

构建“官方”+“民间”河长共享机制,打造“零距离”互动模式。一是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互联网+”建设PC端、APP、微博、微信公众号“多位一体”河长制信息平台,促进治水兴水管水信息共享,建立“官方”+“民间”河长联席会议信息沟通机制。二是优化信息上报推送机制。规范“民间河长”信息定期上报和信息统计分析办法,建立“民间河长”月度分析晒单和信息推送及反馈意见收集机制。三是建立信息、资金与群众效益共享机制。将河长制纳入“村规民约”,打通基层群众信息上报和获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与精准脱贫工作相结合,优先选择贫困户担任护河员、护水员、护库员,取得一定经济收入。

(作者廖荣良 系永州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永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来源:新湖南

作者:廖荣良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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