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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案件

红网时刻永州1月22日讯(通讯员 雷丹 陈军辉)日前,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邓某(化名“郑某”)虚构事实,以自己是蓝山县湘源壹号住宅小区开发商股东的名义骗取廖某的信任,称拥有小区内部指标房,让廖某帮忙找买家购买小区内部低价房,并从中分红给廖某。廖某在虚构的事实下对外宣称自己手里有湘源壹号内部低价房源,并带受害人实地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定金。被告人邓某利用廖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李某、芦某、田某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以“郑某”的身份虚构事实,邓某并非湘源壹号的开发商和受托方,与被害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是正式的湘源壹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和收据上所盖的公章均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一直在逃,2017年3月3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案人廖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自己无蓝山县湘源壹号住宅小区的售房权,仍然虚构有内部房低价销售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雷丹 陈军辉

编辑:陈小婷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9/01/22/4714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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