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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发布敦促赡养人履行义务通告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红网时刻永州3月28日讯(新田分站记者 钟伟锋)日前,新田县人民法院、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新田县公安局、新田县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切实保障被赡养老人合法权益。

通告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尽的义务。子女对老年人、其他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等;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通告强调,赡养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老年人的;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摧残的;以拘禁、殴打等方式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伤害老年人身体的;有其他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

通告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对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济困难的被赡养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实行缓交或减免诉讼费;采用就地巡回审理,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可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反映举报,由乡镇(街道)综治办统一受理,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来源:红网

作者:钟伟锋

编辑:李艳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9/03/28/528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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