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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扣“贼帽”,老乡状告女子侵犯名誉权

“他到我家总是东翻西看、问东问西,还知道小区没有保安,也没有监控,并且他来串门总是不打招呼,完全是想看我家有没有人……”陈芳在法庭说道,她认为将自己怀疑老乡是贼告诉警察并无过错,也不愿意对他道歉。

这一番话,让法院认为陈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咬定老乡就是作案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名誉,应当赔礼道歉。

那么,错认犯罪嫌疑人,到底算不算名誉侵权?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永州报道

“我怀疑是杨军偷了我家的电视机。”发现家中被盗后,永州的陈芳(以下均为化名)报了警,并提供了一条这样的线索。

杨军的嫌疑解除后,为此感到格外郁闷。在他看来,陈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他莫名其妙被怀疑成“小偷”。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陈芳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错认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到底会不会造成名誉侵权?近日,永州冷水滩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家中被盗报警举报老乡

杨军与陈芳是老乡关系,平时经常来往。然而年初的一件事,却让两人关系降到冰点。

今年2月18日上午10时,杨军像往常一样来了陈芳家里玩,不久便离开了。当天下午,陈芳外出了一趟,直到下午六点左右才回到家。这时陈芳发现家里竟然遭了小偷,家中一台价值4000元左右电视机不翼而飞,当即向派出所报案。陈芳认为,上午来过家里串门的杨军很有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这个线索,怀疑是杨军盗窃作案。之后,陈芳还给另外一名老乡打了电话,称自己家中电视机被偷了,怀疑可能是杨军所为。

然而随着派出所经调查,发现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这起盗窃案是杨军所为。

尽管派出所的调查还了杨军清白,但此时杨军心里也憋了一口气。“陈芳家电视被盗,无端怀疑是我所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报告称我就是作案人,甚至在外大肆宣扬我是小偷。”杨军认为,陈芳诬陷他是小偷,导致他的家人的精神及他自己的名誉都受到侵害,于是将陈芳诉至永州冷水滩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芳赔礼道歉,判决陈芳支付杨军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庭审不松口被法院判决需道歉

陈芳辩称,每个公民都有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权利跟义务,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没有任何过错,她也没有在公共场合宣扬或张贴公告说杨军盗窃财物,没有侵害杨军的名誉权。“平时杨军喜欢到我家东翻西看、问东问西,知道小区没有保安,也没有监控,经常到我家敲门,杨军不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我,反而来敲我家的门,完全是想探听我家有没有人就此作案。”

陈芳认为,杨军在案发时来过现场,知道他要出去办事,才从容不迫偷走她家中电视。

陈芳不但请求法院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还要求追究杨军诬告的责任,赔偿她的精神损失2万元。

记者注意到,正是陈芳的这番答辩给自己惹来了麻烦。冷水滩法院认为,陈芳在庭审及答辩中肯定杨军是作案人,法庭当庭要求陈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咬定杨军就是作案人,但陈芳不听劝告,对杨军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杨军要求陈芳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错认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构成名誉侵权

陈芳错认犯罪嫌疑人,到底算不算名誉侵权?

冷水滩法院审理认为,刑事案件发生后,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反映情况,陈芳家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提供怀疑对象是正当的行为。陈芳没有在外宣扬原告杨军是作案人,只是与个别老乡说了自己的怀疑,对杨军的名誉并没有构成侵害。杨军以派出所传唤为由,要求陈芳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因陈芳并没有在外宣扬杨军是作案人也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也不是借举报之名侮辱、诽谤杨军,故对杨军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冷水滩法院一审判决陈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军赔礼道歉。驳回杨军要求陈芳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控告是行使其法定权利,如果没有侮辱、诽谤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徐丹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9/07/21/5729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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