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8月15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王芳琴)8月14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暴力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顺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经审理查明: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军赔偿原告欧某经济损失合计128089.4元。2019年2月1日20时许,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李某某、邓某等人驾驶该院警车在宁远县桐木漯瑶族乡下龙盘村对徐某军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出示了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在强制带离被执行人徐某军时,遭到被执行人徐某军的堂兄徐某顺的蛮横阻拦,被告人徐某顺拦截警车、殴打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干警邓某受伤,妨害法院执行干警执行公务。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被告人徐某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干警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公民和相关单位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对于干扰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法院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潘彦军 王芳琴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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