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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辉:切实强化政治责任 准确用好问责利器

今年9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聚焦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完善了问责原则、增加了问责程序,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在当前开展的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重读党章党规并进行对照检视是理论学习的重要一环和重点内容。作为一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通过学习新的《条例》,有如下的收获和体会:

一、准确把握《条例》,通过细化职责,明晰问责主体和对象

《条例》是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应运而生的。但在问责实践中,一些人对问责这一手段的运用理解简单,断章取义,甚至一味地把问责当成就是纪委的工作。《条例》规定并细化了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3类问责主体,有效地厘清了对问责主体的错误认识,也规范了实践工作中各种不同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事故或人员随意、随性运用问责手段的行为。对于问责对象,也通过细化责任划分,明确了问责对象仅限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责任划分中,规定了党组织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有针对性地回应出了问题就乱找别人背问责的“锅”,或是出现责任事故就不论张三李四,来个眉毛胡子一把抓“问责满天飞”的乱象。

二、正确领悟《条例》,通过释责明责,用问责追责倒逼知责尽责

新修订的《条例》在2016年《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细化并完善了问责情形,划出了问责红线,也列出了负面清单,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到位。特别是聚焦党内问责,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问责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纪委的监督职能是在各级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上的再监督。在今后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领悟和运用好《条例》,突出政治监督,聚焦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紧盯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履职中不作为、不担当等变异乱象,用规范的问责追责手段的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扛牢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三、践行初心使命,规范运用《条例》,以精准问责促进担当作为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主题教育中,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条例》在主题教育开展期间印发也是为了激励和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牢责任、担当作为,而不是束缚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执行的要害更在于敢于担当,履职尽责。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把握政策,通过切实规范问责流程、明确问责标准,特别注意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到实处,对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等行为不予或免予问责。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要从轻或减轻问责。规范、精准运用问责手段,促进全党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推动形成建功立业新时代、争创宏伟新业绩的浓厚氛围。

(作者系双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

来源:红网

作者:李群辉

编辑:周文君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9/10/17/612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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