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州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永州警事
编辑: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