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4月17日讯(通讯员 黄桂萍 蒋倩)“谢谢检察官给我悔罪悔过的机会,有了这次教训,我一定好好反思自己、痛改前非,增强法律意识,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4月9日,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一场训诫会上,当事人罗某某如是说。
罗某某家境贫寒,文化教育程度低下,智力发育迟滞。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法律意识淡薄,被同案犯肖某某利用,于1月5日,伙同肖某某入室盗窃一部手机。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起盗窃案后,经审查认为,罗某某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也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因罗某某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承办检察官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依法对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4月9日,罗某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训诫教育会。会上,在罗某某所在村委干部的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对罗某某作了不起诉宣告,并对罗某某进行了教育,希望罗某某能够珍惜此次机会,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同时督促罗某某家属进一步加强对罗某某的教育和监督,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既能起到警示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也能让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回归社会、陪伴家人。在彰显法律严格尺度的同时,也体现出了司法的柔情温度。
来源:红网
作者:黄桂萍 蒋倩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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