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违法 醉驾入刑
永州公安交警部门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重拳出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酒后驾车3610起,醉酒驾车1538起,下面是今年查获的永州“醉驾王”。
1.赵某军(身份证:4329261982*******3)
2021年4月9日21时18分,赵某军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MAE**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华县豸山路与民族路交叉路段红绿灯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赵某军血液乙醇含量为394mg/100ml。
处理结果:赵某军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姜某春(身份证:1504301974*******2)
2021年5月23日13时40分,姜某春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62**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双牌县紫金北路民康医院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发后姜某春驾车逃离现场。民警通过侦查,在双牌县开发区红绿灯路段将肇事逃逸涉嫌危险驾驶的姜某春抓获归案。经检测,姜某春血液乙醇含量为344.41mg/100ml。
处理结果:姜某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3.周某军(身份证:4329281980*******9)
2021年5月16日15时许,周某军饮酒后驾驶湘MDA**9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枧头镇彭梓城路段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周某军血液乙醇含量为333.56mg/100ml。
处理结果:周某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4.薛某汰(身份证:4329271968*******5)
2021年7月24日15时许,薛某汰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太平圩镇薛家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薛某汰血液乙醇含量为328.95mg/100ml。
处理结果:薛某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5.邓某雄(身份证:4329281978*******9)
2021年7月23日20时11分,邓某雄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华南路双汇超市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邓某雄血液乙醇含量为305mg/100ml。
处理结果:邓某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6.刘某志(身份证:4329011972*******5)
2021年8月2日刘某志驾驶号牌为湘MKU**3的小型汽车在零陵区湘口馆西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志血液乙醇含量为300.03mg/100ml。
此前,2021年4月4日刘某志驾驶号牌为湘MKU**3的小型汽车在零陵区湘口馆西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志血液乙醇含量为229.00mg/100ml。
处理结果:刘某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7.袁某明(身份证:4329291973*******X)
2021年3月29日14时10分,袁某明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沿双牌县潇水大桥由西往东撞到正在桥上作业的环卫工人曾某国,造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袁某明血液乙醇含量为298.32mg/100ml。
处理结果:袁某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8.谭某峰(身份证:4329231979*******1)
2021年4月10日2时许,谭某峰酒后驾驶湘M12**8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紫霞路与银象路交叉路口时,因醉酒在车上睡着了,后路过群众报警,交警将其现场查获。经检测,谭某峰血液乙醇含量为295.90mg/100ml。
处理结果:谭某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9.卜某国(身份证:4329291982*******1)
2021年8月2日18时08分,卜某国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在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洞村路段摔倒在路边。现场勘查,摩托车驾驶人卜定国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卜某国血液乙醇含量为281.42mg/100ml。
处理结果:卜某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0.潘某莲(身份证:4329021979*******1)
2021年5月30日22时20分,潘某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冷水滩区车站路区法院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潘某莲血液乙醇含量为273.86mg/100ml。
处理结果:潘某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1.蒋某(身份证:4311211984*******0)
2021年2月15日1时15分,祁阳交警在祁阳市民生路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湘MK5**1小型汽车,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7.14mg/100ml。
处理结果: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许某佑(身份证:4311271988*******X)
2021年1月30日20时10分,许某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驾驶粤SV1**2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新建路与边贸路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许某佑血液乙醇含量为262.51mg/100ml。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某佑再次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并饮酒驾驶粤SV1**2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新建西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许某佑血液乙醇含量为134.23mg/100ml。
处理结果:许某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3.杨某万(身份证:4329241972*******7)
2021年4月1日10时许,杨某万饮酒后驾驶一辆轻便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宁远县天堂镇汽车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杨某万血液乙醇含量为261.39mg/100ml。
处理结果:杨某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4.雷某飞(身份证:4311271988*******2)
2021年4月13日21时许,雷某飞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湘MY0**3小型汽车,行驶至蓝山县赤蓝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雷某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9.56mg/100ml。
处理结果:雷某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5.胡某(身份证:4311261989*******2)
2021年6月27日19时50分,胡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远县冷水镇东城新村路段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受伤。经检测,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6.90mg/100ml。
处理结果: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6.李某平(身份证:4329011970*******4)
2021年3月9日21时24分许,李某平酒后驾驶湘MM8**5小型汽车途经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雷达站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平血液乙醇含量为254.95mg/100ml。
处理结果:李某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7.桂某长(身份证:4329301965*******4)
2021年3月23日19时48分,桂某长饮酒后驾驶湘M23**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祁阳市浯溪二桥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桂某长血液乙醇含量为254.09mg/100ml。
处理结果:桂某长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18.骆某(身份证:4311281994*******5)
2021年2月20日3时许,骆某醉酒后驾驶粤S1N**5小型客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飞马路113号路段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三辆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16mg/100ml。
处理结果:骆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19.邓某辉(身份证:4329241979*******X)
2021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邓某辉饮酒后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宁远县内环路技术监察局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邓某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67mg/100ml。
处理结果:邓某辉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赵某孟(身份证:5321291988*******4)
2021年5月13日0时40分,驾驶人赵某孟酒后驾驶湘MR4**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祁阳市金盆西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赵某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9mg/100ml。
处理结果:赵某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1.唐某才(身份证:4329261972*******8)
2012年3月23日,唐某才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5T**8小型汽车,沿江华县沱江镇寿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域路加油站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唐某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12mg/100ml。
处理结果:唐某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22.彭某亮(身份证:4329261983*******1)
2021年2月8日晚上21时20分,彭某亮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CS**6小型汽车,沿江华县沱江镇萌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萌诸路与翠华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彭某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83mg/100ml。
处理结果:彭某亮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3.何某思(身份证:4311251988*******1)何某泉(身份证:4311251988*******1)
2021年4月30日晚22时56分,何某思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皖AR2**M号小型汽车沿江永县桃川镇四香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城东市场路段,因拿副驾驶座的手机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由何某泉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泉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何某思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6.04mg/100ml、何某泉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53mg/100ml,两人血样的酒精含量均超过了醉酒驾车标准。
处理结果:何某思、何某泉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移送起诉。法院依法对何某思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何某泉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二元。
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危害巨大 后果严重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勿再心怀侥幸酒后驾车!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警事
编辑:王杨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