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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公开审理首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

红网时刻9月23日讯(通讯员 胡俊凯 陈玉洁)9月22日,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宣告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宁远县首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

宁远县公开审理首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_副本500.jpg

2021年4月17日凌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驾驶证的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危险货物运输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约36吨工业硫化钠,从重庆市驶往广东省韶关市,途经二广高速宁远段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查获的硫化钠为合格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胡俊凯 陈玉洁

编辑:陈小婷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21/09/23/10190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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