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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10月27日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或者电邮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

电话:0746-8358039

电子邮箱:yzsrdfzw@163.com

邮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8号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25000)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1年11月5日

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坚持理想信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等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遵循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组织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民公约,引导和鼓励居(村)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业主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业主公约,引导业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表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营造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文明行为先进模范,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鼓励的文明行为】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条【倡导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倡导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文明礼让,自觉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幼孕人士让座;

(二)遵守公共礼仪,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影响他人;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合理使用社区共有空间部位、设施设备,文明晾晒衣物,保持社区有序、整洁、美观;

(五)文明婚俗,抵制低俗婚闹;

(六)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倡导绿色低碳文明行为】 倡导下列绿色低碳文明行为:

(一)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节约使用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

(三)减少噪声、粉尘、臭气等排放;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其他绿色低碳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倡导文明旅游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传承弘扬永州本土优秀历史文化,爱护名胜古迹;

(二)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三)尊重不同地方、民族、群体的文明风俗习惯;

(四)爱护、宣传永州市树香樟、市花杜鹃;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餐饮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餐饮行为:

(一)合理消费,节约粮食,光盘行动,剩餐打包;

(二)文明饮酒,饮酒有度,不斗酒酗酒,不强行劝酒;

(三)使用公筷公勺;

(四)拒食野生动物;

(五)其他文明餐饮行为。

第十四条【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交通行为:

(一)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言行得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二)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抢道、不插队;

(三)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

(四)行人安全快速通过路口、横过道路,不嬉笑打闹、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五)其他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五条【倡导乡风文明行为】 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建设美丽乡村;

(二)移风易俗,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三)节俭、文明办理红白喜事;

(四)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弘扬乡风文明;

(五)其他乡风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倡导网络文明行为】 倡导下列网络文明行为:

(一)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健康上网,绿色上网;

(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虚假、低俗信息;

(三)理性表达,文明交流,文明评论,不浏览含有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信息;

(四)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倡导诚信文明行为】 倡导下列诚信文明行为:

(一)诚实、守信、履约、践诺;

(二)诚信经营,童叟无欺,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明码标价;

(三)其他诚信文明行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等;

(三)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乱扔大型废弃物等;

(四)擅自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

(五)擅自摆摊设点;

(六)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妨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妨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二)从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物;

(三)以纠缠、谩骂等方式干扰、影响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四)擅自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妨碍他人在公共停车泊位上停车;

(五)共享出行工具未按规定停放;

(六)其他妨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打陀螺、歌唱或者播放音乐等各类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未系犬绳,未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遗弃宠物;

(四)以谩骂、起哄、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占用盲道、以及供轮椅通行的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六)在共用楼道、楼梯间堆放杂物,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妨碍社会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区域熏制腊制品或者露天烧烤其他食品;

(二)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三)在禁止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

(六)占用公共绿地,毁损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开展文明城市全域创建活动】 开展文明城市全域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鼓励的文明行为指引及保障措施】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救治,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行为人生活困难的,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求助急救专线电话呼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他人撤离危险区域。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完善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和时间储存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建立捐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共引导】 文化、旅游、银行、邮政、通信、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将职业道德和服务标准纳入文明行为规范,并进行公示。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保障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第二十五条【完善公用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公益广告宣传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的市政设施和公用生活设施。

第二十六条【普法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普及教育】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公共文化活动,倡导文明行为,指导各类文化单位和组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文明行为普及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八条【劝导与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对不文明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工作评估】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范围文明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第三十条【曝光机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程度在媒体上曝光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

曝光机制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参评荣誉限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道德类、文明类荣誉评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衔接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损害公共环境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交通安全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举报人进行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不履职行为规定】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社会服务机制】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永州日报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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