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当前国内部分地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元旦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加大,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做好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哨点作用,根据省市防疫有关要求,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针对药品零售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规范企业经营及疫情防控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践行企业担当,进一步从严从快从实从紧从细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要加大对零售门店的管理与巡查,对本企业的零售门店进行全覆盖检查,全面防控、不留死角。单体药店要主动排查风险,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不打折扣。具体要求如下:
1.药店设置“一米线”,顾客选购药品时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2.药店每日清洁消毒,测量员工体温,并做好相关记录。
3.药店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并要求进店人员佩戴口罩。
4.药店工作人员对进店人员测量体温,并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
5.药店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时,必须通过扫描购药人健康码和所购“四类药品”条形码,将销售信息上传至“湖南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警戒系统”,实现全覆盖监测。
6.凡不佩戴口罩人员、发热人员以及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进店购药,同时要告知并劝导发热人员到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现“红、黄码”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村)或县(市)区疾控机构,并做好登记台账。
二、规范网络销售“四类药品”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做到“三个必须”: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网络接单前必须严格审核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人网上下单后,必须亲自到接单的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提供自身健康码、行程码,经核实确认并扫码录入监测系统后方可取药,严禁采取邮寄或通过“外卖小哥”及其他非购药人领取等方式代送代取“四类药品”。
三、保质量、保供应、稳价格
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提高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确保防疫药械质量安全。各药品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相关药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工作,保证人民群众防控疫情的用药用械供应。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销售防疫药械应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确保防疫药械价格稳定,严禁发生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进行实名登记上报“四类药品”销售信息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列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加大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情节严重的企业将采取停业整改等措施,规范做好防控工作。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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