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30日讯(通讯员 刘志军 龙雨晴)6月28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蒋某、周某某在祁水河段双江口至大福桥河段使用电瓶电鱼,被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称量,渔获物总重量为19.34公斤。经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刘某、蒋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为7980元。
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严重影响水流域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水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公共环境权益的损害,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宣判。因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祁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980元。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军 龙雨晴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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