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居民用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做到:
一、良好的用气环境
1.“灶”:灶具必须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热水器必须强排式;使用年限均为8年;与钢瓶的距离不少于0.5米。
2.“瓶”:钢瓶必须有二维码、充装标识、警示标签,每次收气后扫码查阅气瓶状况并接受安全使用知识教育;不得将气瓶卧放、倒立和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3.“管”:必须使用使用寿命不低于8年的金属连接软管(符合CJ/T490-2016标准);不得超过2米;不得违规使用“三通”和穿墙。
4.“阀”:必须使用不可调节式且合格的调压阀,不超期使用。
5.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以上火源。
二、安全用气及应急处置
1.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2.遇到燃气泄漏的紧急情况,不得操作或动用任何电器及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室内足够通风,较大的气体泄漏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到室外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违法举报
发现无证经营燃气、钢瓶无二维码标识或标识无企业名称的,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非法运输燃气的,应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有奖。举报电话:12319,8334551。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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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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