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17日讯(通讯员 伍玲 黄跃忠)2023年5月26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里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朱某投诉举报称XX零食店向其女儿及其两名同学销售啤酒11瓶,并出示了小票,接举报后该所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达XX零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区显著位置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该店长口述于2023年5月26日12点左右向三名学生(其中一名穿着校服)销售啤酒11瓶,且在销售酒类商品前未向购买者核实其是否已成年。经查实购买者邓某未满法定的成年年龄18周岁。2023年5月29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申请立案。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下一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行为,营造健康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督促烟酒类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引导烟酒类经营主体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伍玲 黄跃忠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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