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一、下放范围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1.中央、省直属国有企业在市中心城区设立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
2.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以及该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5.市人民政府或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市场主体。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均下放至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县市区登记机关管辖,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
二、下放方式
对原已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不属于本通知第一项所列范围的其登记权限全部下放到企业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县市区登记机关,由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迁移到企业住所所在地县市区登记机关,其后续的企业变更、股权质押、注销等登记事项,由所属地县市区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质押或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不影响其办理下放手续,其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交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暂不下放到所在地县市区登记机关。
三、工作要求
各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要及时与所接收迁入的企业主动联系,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本通告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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