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选取5起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
道县某液化气站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3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道县某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道县某液化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道县某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案例二
道县某液化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2023年2月4日,根据道县高速交警大队提供的线索,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道县某液化气站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道县某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三
道县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2023年2月15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道县某液化气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道县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道县某液化气站立案调查,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道县某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案例四
道县某液化气站储罐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警示标志案
2023年4月5日,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道县某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道县某液化气站储罐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及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道县某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五
何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3年8月7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公司送气工家中进行检查,发现何某在自家储存多个报废液化气钢瓶和少量有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来源:红网
作者:道县城管执法局
编辑:郭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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