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19日讯 2024年6月10日,宋某因在江永县永华壹号商业楼1号楼的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被江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200元罚款。5月16日,大队对江永县壹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江永县永华壹号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宋某的电动车停放在江永县永华壹号商业楼一楼楼梯间,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永消限字(2024)第0014号】,责令其于5月19日前改正。5月20日,大队依法复查,发现宋某仍将电动车停放在江永县永华壹号商业楼一楼楼梯间,拒不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大队对宋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江永县永华壹号商业楼一楼楼梯间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于5月21日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于6月10日对宋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某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永州消防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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