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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公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3月15日讯(通讯员 谢万波 朱小华)3月14日,在道县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周德祥对道县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向社会予以公布,希望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创优消费环境、共筑满意消费。

一、道县某美妆饰品店违规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来信反映的“道县某美妆饰品店违规经营医疗器械”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不同批号的某品牌软性亲水接触镜26瓶。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属于未经许可而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道县某卤味店销售变质食品案

2024年5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道县某卤味店购买的卤鸭腿已生虫”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到场处置,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道县某电动车销售点销售不合格车辆案

2024年7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电动车经营店进行检查时,经比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发现,店内有两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后备箱、保险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某公司在道县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上海某建材公司为树立品牌形象,突出竞争优势,在道县区域发布“中国十大品牌”“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纳米抗菌,健康用水保障”等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证明其合法性,表达不真实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道县某餐饮店违规经营野生动物案

2024年1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检察院的案件移送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餐饮店为迎合顾客需求、获取非法利润,自2021年11月30日开始从陈某处收购野生竹根鼠、山蛙、菜花蛇等野生动物用于制作食品在店内销售,截止到案发止共收购上述野生动物货值为10510元,获利7357元。当事人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非法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67元,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53601元,合计罚没71468元的行政处罚。

六、道县某酒店欺骗消费者住宿费用,不按约定提供住宿服务案

2024年6月,在我县举办“清枫杯”中国龙舟公开赛暨“龙腾潇湘”中国传统龙舟大赛期间,道县某酒店因管理混乱,在酒店客房已住满、无法再提供住宿服务情况下,没有及时更新客房信息或关闭线上订房系统,消费者在线上订房后无法办理入住,导致大量消费者及其家属在酒店大堂滞留、聚集。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共同努力,当日深夜滞留聚集的消费者住房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当事人不仅未向消费者作出解释,事后还正常收取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道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老年人在某学校附近搞活动”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现场以视频播放形式,向老年人宣传其经营的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能够治疗胃囊肿,蓄意夸大全衡态红蓝光治疗仪的疗效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将产品推销给老年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道县某海鲜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道州大市场“某海鲜店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海鲜时将厚重包装塑料袋一并按商品价格进行称重并付费。按照要求,加厚塑料袋只能在包装时使用,不允许和商品一起称重。该海鲜店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道县某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嫌侵犯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权线索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道县某服装店内有部分商品标示阿迪达斯、耐克、斐乐、彪马等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承认未获相关授权。经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对涉案商品的鉴定,证实涉案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的450双袜子和13顶帽子,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道县某加油站擅自拆换燃油加油机主板案

2024年5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县公安局、商务局等单位组织的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道县某加油站的加油机主板封罩(盖板)无法锁死,涉嫌拆换加油机主板。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该加油站的4块燃油加油机主板均非原厂主板。当事人擅自拆换燃油加油机主板、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块非原装厂家生产加油机主板、4块加油机主板面罩(盖板)及违法所得320810.78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谢万波 朱小华

编辑:周纯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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