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7日讯(零陵站记者 陈洋 通讯员 黄跃华)日前,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军、秦某、陶某武等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责令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归还受害人。
经查明, 2018年3月24日,唐某军、秦某共谋并纠集“黑狗”(在逃)到零陵区“碰瓷”敲诈,唐某军与“黑狗”搭乘龚某敏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其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摔倒,唐某军谎称受伤而进行言语威胁,迫使龚某敏赔偿人民币6000元后,三人私分。从2018年3月24至2018年4月6日13天期间,唐某军、秦某分别伙同谢某辉(在逃)、陶某武4次以同样手段迫使4名受害人做出赔偿,共非法所得2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军、秦某曾因“碰瓷”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又与陶某武等人到永州市零陵区多次采用威胁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摔倒,“谎称受伤”,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红网
作者:陈洋 黄跃华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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