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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预定餐饮可以解除合同的消费提示
2020-02-04 17:21:24 字号:

永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预定餐饮可以解除合同的消费提示

当前,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紧要关头。自2020年1月25日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系统共接到预定餐饮退款咨询投诉举报22件。其中,投诉14件,咨询8件,处理系统语音留言10件。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取消婚丧喜庆等聚餐活动的调度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全市一律取消婚丧喜庆等聚餐活动。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社会稳定,永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疫情属于自然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疫情解除后,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也可另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广大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解除订餐合同后,相关餐饮经营者应依法依规退回相应费用。

3、全市餐饮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消费者的预定餐饮退费请求,相关餐饮经营者应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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