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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间金融风险普法系列宣传非法集资那些事

  一、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科学制定投资规划,不要盲目轻信一些人(或公司)所谓“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

  2、选择具备《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受法律保护。

  3、增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于签订“合作协议”将资金交给他人(或公司)进行运作的行为,要三思而行。

  4、发现自己可能受到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侵害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报案并充分反映案件线索,以免贻误案件处置时机。

来源:永州日报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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