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12月22日讯(通讯员 沈超)因为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没有让租车人付清费用就离开,最终导致公司不但赔了租金还折了300块的油钱。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汽车租赁公司撤回了起诉。
罗某某是零陵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3月份,被告刘某永到罗某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东风标致307小汽车,双方约定租车的费用是250元每天,当时被告讲只租车用两天并支付了租金500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原告催促被告还车,被告以还需要继续用车为由要求继续租用汽车,租金等到还车时一并支付。罗某某考虑到被告是其同学的亲戚,碍于情面也就同意了。16天之后原告才将租用的汽车归还,还车时,被告刘某永以身上没有带现金付不起租金为由,要求延付租金。因为罗某某并没有在场,工作人员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没有接到,被告给罗某某打电话和发了短信,原告也没有回复。工作人员以为原被告双方是好朋友,在其补签了租车合同之后也就同意了其事后再付租车费用的要求,并开车将其送回老家。期间,因为所租用汽车没有油了,汽车租赁公司还自费300元加了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汽车租金和油费共计3800元,原告均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向法院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和短信一条,拟证实被告租用了该公司的汽车且未付租金和油费,但因为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到庭对该证据予以质证,且原告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经发生过汽车租赁关系,短信息因为没有租金和油费的具体内容且无法判定该短信系被告所发,并不能证明租金和油费是否发生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院并没有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庭审时,原告对于法院的这个认定十分不理解,认为法官有偏袒被告的嫌疑,情绪一度失控。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围绕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耐心地向原告进行解释,原告逐渐认识到自身举证不足的问题,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刘某永的起诉。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沈超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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