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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违约 零陵区法院依法解除合同

  红网永州站1月4讯(通讯员 沈超)买方付了首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卖方就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该房屋被拍卖。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给买方。近日,零陵区法院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1、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限被告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款4.8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1日被告肖某委托永州市某某策划工作室与原告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零陵区某某村105号三层301号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97,500元,付款方式为:先付48,750元,余款48,750元按三年分三次付清,双方协商每年年底付,每次应付款16,250元,款项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交房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原告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48,750元。之后,原告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安装了防盗门和防盗网,但原告却一直没有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2010年3月10日被告肖某以原告未向被告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为由,用其所建的该栋房屋向信用社抵押贷款4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后因被告肖某无力偿还所借贷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该房产。2015年7月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被告将其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擅自抵押并导致该房屋拍卖,也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意思自治,但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沈超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6/01/04/2185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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