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2月1日讯(通讯员 胡丹)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动物饲养人疏于管理,导致放养的黄狗咬伤他人,伤者身患疾病死亡的案件,判决动物饲养人骆健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9577.84元。
2015年9月7日,陈云民、李翠之女即受害人陈某(2008年出生)与他人同行一起上学,途经骆健家门口时,被其放养的一条黄狗咬伤身体多处部位。后骆健妻子对受害人的伤口进行了清洗,并将其送至某疾控中心就诊,并以骆健自己女儿的名义为受害人注射狂犬疫苗一支,剩余四支疫苗由被害人带回家,被害人在接种疫苗登记卡上写明“带回4支,责任自负”并签名。同月10日、14日、21日,受害人在乡村卫生室分别注射了第二、三、四支狂犬疫苗。同年9月24日,受害人因病情加重到医院就诊,26日下午,疑似狂犬病发身亡。事后,陈云民、李翠与某疾控中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疾控中心一次性补偿二原告80000元。
女儿的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事发后,骆健对受害人及二原告未予看望、慰问,且以其女名义报销了为受害人注射的疫苗费用,二原告就相关赔偿事项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骆健作为饲养人,负有对动物管束的义务,其在出入人口较多,且常有陌生人经过的场所放养黄狗,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黄狗对陈某进行追赶时未及时加以制止,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虽陈某被咬伤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措施,但并不能阻止受害人相关疾病的发生;且被告未能提供证实受害人在接受注射疫苗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责任的证据,因而,陈某的死亡与其饲养的狗咬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受害人有故意殴打、挑逗狗等过错行为,故,法院依法认定受害人陈某无过错。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友情连接:永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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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丹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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