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冷水滩区花桥街镇开了一家私人诊所。2016年7月27日10时许,冷水滩区花桥街镇灯塘村村民蒋某某因为身体不适,来到曾某某所开的私人诊所打针,曾某某未作皮试即为蒋某某开了一瓶250ml浓度为0.9%的生理盐水(氯化钠)、4g的头孢曲松钠和0.4g的病毒唑,然后混合在一起,通过静脉点滴的方式进行注射。注射20分钟后,蒋某某出现呼吸困难等情况,曾某某立即停止对蒋某某的静脉注射。后蒋某某呼吸困难进一步加重,并昏迷过去,曾某某就按压蒋某某的心脏位置,并注射了一支1ml肾上素,但是蒋某某并未好转,花桥镇卫生院的医生赶到事发现场对蒋某某进行抢救时,发现蒋某某已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符合因急性过敏性休克至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歇而死亡。2016年7月28日,曾某某与蒋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蒋某某家属安葬费3万元以及其他损失,取得了蒋某某家属的谅解。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即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花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刘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