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冷水滩分站4月1日讯(通讯员 李青 周吉锋)清明节将至,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烧荒等野外用火较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加。3月17日,冷水滩区发布《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规定3月31日至4月2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防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周边烧荒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不得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区进行爆破、射击等;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山。
凡违反本禁令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巡查巡护、设站检查等防控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严格落实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林业部门报告。
来源:红网冷水滩分站
作者:李青 周吉锋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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