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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红网宁远县分站6月9日讯(通讯员 肖文凯 潘彦军 柏菁 徐旭晓)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一、由被告欧阳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643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欧阳某某(女)与欧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2日,被告欧阳某某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借期半年,被告欧阳丽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6月2日,被告欧阳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此后,被告欧阳某某先后支付原告利息9万元,至2015年8月25日止偿付原告本金10万元。被告欧阳某某在答辩中提出,对于第一笔借款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照月息5分的利息履行了,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超过年利息36%部分原告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欧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共借款2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依约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于2014年2月22日的10万元借款,被告欧阳某某在借款后每月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直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6万元,共支付原告利息9万元,因此,被告欧阳某某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该笔借款实际上已偿还完毕。对于第一笔10万元借款利息部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5%,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被告欧阳某某借款之日(2014年2月22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2015年8月25日),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应为54300元,对于多支付的利息35700元(90000元-54300元),原告应返还给被告。对于2014年6月2日的10万元借款,因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利息的多少,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欧阳某某支付该笔借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年利率36%,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年利率36%为限,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肖文凯 潘彦军 柏菁 徐旭晓

编辑:刘林霞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2017/06/09/201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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