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3日讯(通讯员 刘瑜)近日,宁远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525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在就宁远县城开办了一幼儿园,2016年暑假,被告李某某到原告家所在村庄发广告招收舞蹈学员,学费380元,学习时间为一个月。2016年7月11日,原告父母遂将时年10周岁的原告送到被告开办的幼儿园交费入学,学习舞蹈。同期李某某招收了十余名学生学习舞蹈,练习场地就设在幼儿园教室内,由李某某教学。7月19日,原告乐某某在教室学习舞蹈在练习叠拱桥动作时,乐某某右手腕先着地,后右手腕肿胀疼痛。被告李某某发现后及时通知原告父亲,原告父亲把原告乐某某送到宁远县骨科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审理查明,原告受伤后共造成各类损失7502元。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取相应的教育培训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培训班、招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舞蹈教学,在教授过程中教学方式不当,导致原告在练习舞蹈过程中受伤,被告因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承担70%责任。原告乐某某在学习过程中没有弄清练习要领,导致自己右手受伤,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刘瑜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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