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22日讯(通讯员 于文辉 王家欣)“我一定改邪归正,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日前,永州市零陵区于某某在该区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激动地说。
1998年12月2日出生的于某某先后于2016年11月9日和11月15日两次到某宿舍盗窃4台笔记本电脑,经物价鉴定共价值8000元。该案移送至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同时,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于某某作案时年仅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符合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若简单对其提起公诉,不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
为落实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诉、帮、教、救”工作,做好于某某的教育、挽救工作,零陵区检察院委托零陵区司法局就于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父母离异,父亲再婚,属重组家庭。于某某初中毕业后,就无心向学,其父亲长期在外省务工,对其疏于教育管理,在监管教育上存在缺失。受家庭环境影响,于某某自幼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流,但平时为人诚实,做事勤快,与邻里关系相处融洽,无违法犯罪记录。零陵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本性善良、可塑性强,且该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不大。当地司法局、于某某家属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监护、教育工作,具备有效帮教和监护条件。经进一步听取公安机关、于某某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该院依法对于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监督考察期间制定了一系列帮教计划。
根据与于某某的交流和沟通,零陵区检察院了解到其有强烈的就业欲望,同时根据与于某某父亲的交谈,其父希望于某某随其外出务工。在结合于某某的工作技能、知识结构、就业意向的情况下,该院联系技术培训学校对于某某进行吊车驾驶培训,现于某某与其父亲在浙江务工,从事驾驶吊车工作,重归社会,开始了新的生活。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于文辉 王家欣
编辑:刘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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