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8月23日讯(通讯员 谢新华)道县妇女付某四年前与他人结伙到新田县以兑换外币为幌子诈骗受害人1.9万元,今年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损失后获得从轻处罚。8月23日,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五十多岁的付某家住道县县城,十余年前离异独自带小孩生活,家庭生活困难。2013年5月的一天,付某受谭某、陈某等人之邀,一番密谋后来到新田县实施诈骗。付某等人来到新田县石羊镇,谭某冒充“领导”,陈某负责物色行骗的对象,付某负责望风和租车,后谭某、陈某、付某等人以“帮忙兑换外币,事成后将重金感谢”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人民币1.9万元,付某分得赃款4000元。
案发后,谭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判处刑罚。付某侥幸逃脱,通过工作,付某于2017年2月到新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退赔了受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查后,新田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付某是从犯,付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付某实施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谢新华
编辑: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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