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3月28日讯(通讯员 卢胜富 邹小华 蒋滔)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责令退赔并支付工人工资417647元,罚款1万元外,仍需要服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王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宁远县某装饰店负责人,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雇佣王某利、李某辉、毛某等21名工人为自己承接房屋装修业务做工,共拖欠21名工人工资417647元。后经过宁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拒不支付工资,并逃逸在外。2017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卢胜富 邹小华
编辑:陈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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