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下午,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廖若云、廖昌业、廖国翠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在蓝山县新圩镇涵江村(原上清涵村)开办选矿厂,洗选硫铁矿和铅锌矿,在生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若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廖昌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廖国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廖若云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永州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廖若云与原审被告人廖昌业、廖国翠,自2006年以来,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非法在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开办选矿厂,加工硫铁矿和铅锌矿。该选矿厂没有废水、废渣处理设备,直接将含有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存放于沉淀池内,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排污超标,导致周边土地与水环境严重污染,经评估造成环境损失共计65.56万元,土壤及污水修复总费用估算达3063万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廖若云、原审被告人廖昌业、廖国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3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的部署,高度重视涉环境污染案件,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由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及审判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守护永州的青山绿水,为把永州建设成天更蓝、水更绿的生态宜居城市作出示范。
该案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湖南日报记者 严万达 通讯员 成大辉 黄卫红 蒋京华)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严万达 成大辉 黄卫红 蒋京华
编辑: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