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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限消令”出鞘 “老赖”主动来和解

红网时刻永州8月16日讯(通讯员 李斌)“法官,我们是来要和解的,你们千万不能拉我进‘黑名单’!”

8月14日下午一上班,三名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江永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唐某要求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和解,并请求法官不要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原来,被执行人唐某及妻子朱某因生意周转,于2015年至2016年多次向申请人刘某借款共计4.26万元,并于2016年5月7日补写了借条,约定2017年1月之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江永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朱某归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但唐某夫妇仍拒绝履行,刘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底,江永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从朱某银行账户扣划7300元。由于唐某夫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于8月12日向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工作、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

唐某夫妇收到限制消费令后,上网查询得知二人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查询得知其出行、住宿、购房等都会受到限制,乃至于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都会受到影响,真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于一对年轻夫妇来说将造成非常大的不便。为此,唐某夫妇思前想后,决定找到申请人刘某协商还款事宜,并提出主动到法院进行和解。

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8万元,分四年全部还清;若唐某夫妇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恢复案件执行。至此,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执行法官也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屏蔽对唐某夫妇的失信信息。

“限制消费令”,是指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由人民法院对其发出的有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禁止令。限制消费令是由原“限制高消费令”发展演变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消费限制,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永州站

作者:李斌

编辑:周文君

本文为永州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yz.rednet.cn/content/2018/08/16/425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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